君子一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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驷马难追

“十恶不赦”是怎么来的?“十恶”分别应处以什么刑罚?

  今天一言君为大家带来“十恶”分别应当处以什么刑罚?希望对你们能有所帮助。

  在古代律法中,罪犯在遇到皇帝大赦时,即使是已经被判处死刑者,也通常能够得到赦免,但有一种罪犯却不在赦免之列,那便是犯“十恶”者,而这也是古代最为严重的罪名。《唐律》规定,凡犯十恶者,不适用八议,且为常赦所不原,意思是说就算皇帝也不能用“八议”特权对其进行减轻处罚,且不在大赦之列,而这也是“十恶不赦”之说的来源。

  “十恶”作为古代最重的罪名,它是如何发展而来的?

  《唐律》有载,“事类有十,故称十恶。然汉制九章,虽并湮没,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,原夫厥初,盖起诸汉”,这明确表明,所谓的“十恶”罪行,源头便是西汉《九章律》中的“大逆不道不敬”罪,经过不断发展完善,最终到唐朝形成定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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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从两汉到曹魏,大逆不道不敬罪均得以延续,虽然较之汉朝有所改进和发展,但仍然不如后世那般明晰和规范。直到南北朝时期,由于当时战火连绵,为了维持统治,关于这一系列的罪名才开始加重和明晰。

  北齐河清三年(564年),尚书令、赵郡王等上奏《齐律》十二篇,在法典的首篇《名例律》中,“列重罪十条:一曰反逆,二曰大逆,三曰叛,四曰降,五曰恶逆,六曰不道,七曰不敬,八曰不孝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。其犯此十者,不在八议论赎之限”,此被称为“重罪十条”,而这也成为了“十恶”的雏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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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北齐武成帝高湛剧照

  到了隋朝开皇初年,由于佛教的兴起,遂将佛教中的“十恶”之名引入律法,对《齐律》中的“重罪十条”予以了沿用和完善,从而形成了法制层面的“十恶”之罪。《隋书·刑法志》有载,“开皇元年……更定新律(即《开皇律》)……又置十恶之条,多采后齐之制,而颇有损益。一曰谋反,二曰谋大逆,三曰谋叛,四曰恶逆,五曰不道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。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,虽会赦犹除名”。

  对比“重罪十条”和“十恶”可知,隋朝时将“重罪十条”中的“反叛”改为了“谋反”,将“大逆”改为了“谋大逆”,并将“叛、降”两罪合兵为了“谋叛”,同时增设了“不睦”之罪,并正式定名为“十恶”。

  此后的唐宋元明清基本沿用了这一规定,并始终将其作为刑律中最重之罪,而自《唐律疏议》中明确规定“凡犯十恶者,不适用八议,且为常赦所不原”之后,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,这便是“十恶不赦”的由来。

  “十恶”具体指哪些行为,都会遭到什么样的惩罚

  正如《唐律》所载,“五刑之中,十恶尤切,亏损名教,毁裂冠冕,特标篇首,以为明诫”,“十恶”之罪作为历朝历代的重罪,朝廷对触犯这些刑律的罪犯的处罚往往以从重从速为原则。接下来,我们便来看看“十恶”的具体内容和惩处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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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、谋反:谓谋危社稷。主要是指图谋、参与推翻封建阶级政权,或谋害君主的行为。谋反可以说是“十恶”中的首恶,《唐律》规定,“犯者皆斩,家属缘坐,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”,明、清律法对此则更为严厉,“犯者凌迟处死,祖父、父、子、孙、兄、弟及同居之人,不分异姓,及伯叔父、兄弟之子,不限籍之同异,年十六以上,不论笃疾、废疾,皆斩。”

  2、谋大逆:谓谋毁宗庙、山陵及宫阙。主要指图谋、参与毁坏帝王宗庙、陵寝、宫殿的行为,也被称为“大逆不道”。《唐律》规定,“本人不分首从皆斩;其父亲和十六岁以上的儿子皆绞;妻妾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以及母亲、女儿、儿子的妻妾、孙子、祖父、兄弟姐妹全部入官为婢;家中的部曲、奴婢、资财、田宅也全部没官;伯叔父、侄子无论是否同居,皆流三千里”,就算仅仅图谋而没有实际行动,也要被处以绞刑。而到了明清时期,更是规定“凡谋大逆,但共谋者,不分首从,皆凌迟处死。大功以内满十六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处斩”。(注:大功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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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、谋叛:谓谋背国从伪。主要是指图谋背叛国家、投靠敌国,反对中央政权的地方割据势力,以及为支援农民起义而进行武装反抗的行为。《唐律》规定,预谋而未行的谋叛行为,首犯处绞刑,从犯流刑;已经经“上道”者(即已经实施叛国行为的),不分首从一律处斩刑,妻、子流二千里;率领部众百人以上叛国投敌、父母、妻、子流三千里。此外,百姓“亡命山泽”不听官府召唤的,也以企图谋叛论处;而胆敢抗拒官兵的,则以“上道”论处。明清律法则规定,凡共谋者,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人家为奴婢;财产没入官府,父母祖孙兄弟不问同籍或异籍,皆流二千里安置。知情故纵隐藏者绞,知而不首告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谋而未行,首犯处绞刑,从犯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有能告捕者,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。知情而不首告者,杖一百,徒二年。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,以谋叛未行论;拒敌官兵者,以谋叛已行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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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、恶逆:谓殴及谋杀祖父母、父母,杀伯叔父母、姑、兄姊、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。主要是指殴打、谋杀尊亲长辈的犯罪行为,唐朝以后则主要指家族内部犯上侵害的罪名,包括子孙殴打、谋杀祖父母、父母;侄子杀害伯叔父母、姑母;弟弟杀死哥哥、姐姐;外孙杀死外祖父母;妻子杀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、父母等。《唐律》规定,凡是犯恶逆者,不分首从皆斩。明清律则更进一步,加重至凌迟处死。

  5、不道: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,肢解人,造畜蛊毒、厌魅。主要是指灭绝人道的行为,即将一个家庭中三个没有犯死罪的成员杀掉,或是将人肢解杀掉,或用虫蛊制造毒药害人,或以邪术或巫术等诅咒他人的犯罪行为。《唐律》规定,凡犯不道者,不分首从皆斩,明清则规定为凌迟处死。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,“厌魅”(即邪术、巫术)这个行为到唐朝基本终止,此后这类罪行不再被列入“十恶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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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、大不敬:谓盗大祀神御之物、乘舆服御物;盗及伪造御宝;合和御药,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;若造御膳,误犯食禁;御幸舟船,误不牢固;指斥乘舆,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,而无人臣之礼。主要是指危害皇帝人身安全或尊严的犯罪行为,即盗窃御用物品(祭品、生活用品、印信等)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(写错药方或封题、触犯食禁、制造车辆和船只不牢固)、不尊重皇帝(指责皇帝)及钦差大臣等犯罪行为。《唐律》规定,“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,流二千五百里”;“诸盗御宝者,绞;乘舆服御物者,流二千五百里”;“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,及封题误者,医者绞”;“诸造御膳,误犯食禁者,主食绞”;“诸御幸舟船,误不牢固者,工匠绞”;“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,斩,对捍制使,而无人臣之礼者,绞”。明清律与此大致类同,基本以斩、绞为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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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、不孝:谓告言、诅詈祖父母父母,及祖父母父母在,别籍、异财,若供养有阙;居父母丧,身自嫁娶,若作乐,释服从吉;闻祖父母父母丧,匿不举哀,诈称祖父母父母死。主要指子孙不能善待父母、祖父母的犯罪行为,即控告、咒骂祖父母父母;祖父母父母在,另立门户、分割财产、供养有缺;为父母服丧期间,谈婚论嫁、寻欢作乐、不穿孝服;知祖父母、父母丧,隐瞒不办丧事;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等等。我国古代历来重视孝道,因而隋唐以来关于不孝之罪处罚的也极为严格:例如子孙告发或诅詈祖父母、父母,告发者和谩骂者都要处以绞刑;子孙在祖父母、父母尚未去世的情况下就和祖父母、父母分家单过,徒三年;违反祖父母、父母的教训和指令,徒二年;对祖父母、父母的供养不充分,徒二年;在服丧期间违反孝道,徒三年,如娶妻、出嫁、奏乐、脱掉丧服改穿“吉服”;“闻祖父母、父母丧,匿不举哀”,流二千里;诈称祖父母、父母死,徒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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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8、不睦:谓谋杀缌麻以上亲,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、小功尊属。主要指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,这里的“缌麻、小功、大功”主要是指亲属范围,“缌麻亲”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,小功亲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,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。《唐律》规定,谋杀缌麻以内尊长的,流二千里,尊长谋杀缌麻以内卑幼亲属的,各依故杀罪减刑二等;将缌麻以内亲属的卑幼亲属强行出卖为奴婢的,和斗殴杀死期亲以内卑幼亲属同样处理;妻子殴打、谩骂或告发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及小功以内的尊属。妻子殴打、谩骂丈夫及尊长亲属的,比照丈夫的同样行为减罪一等,告发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、父母的,徒二年。明清时期,基本沿用了“不睦”的律文,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改变,不用是尊卑长幼,而是“专指尊长”,也就是说只有卑幼对尊长犯杀卖殴告罪,才入“不睦”,反之,尊长对卑幼的杀卖殴告,并不入此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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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9、不义:杀本属府主、刺史、县令、见受业师。吏、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;及闻夫丧,匿不举哀,若作乐,释服从吉及改嫁。隋唐以后主要指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,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,学生谋杀老师。凡是意图谋害而没有实施者,流二千里;已造成伤害的判处绞刑;已经杀害的,判处斩刑。

  10、内乱:谓奸小功以上亲、父祖妾及与和者。这里的“和”是指通奸,隋唐以后主要指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的通奸乱伦行为。《唐律》规定,凡是犯内乱者,双方均流两千里;如果是强奸的,男方处绞刑;如果是和祖父、父亲的妾通奸的,或是和小功以内不同辈分之间通奸的(指伯叔母、姑、姐妹、儿媳或孙媳、侄女)也要处绞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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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十恶”作为古代重刑,不仅朝廷对其惩处极为严厉,而且在初唐时期,如果地方州县有人触犯“十恶”,就连主管此地的州刺史也会遭遇到弹劾惩处,可见朝廷对这些犯罪行为的重视程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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